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客户尽职调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经纪业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 (三)向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四)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信用交易类业务; (五)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柜台业务; (六)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其他证券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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