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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