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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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