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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