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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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