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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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