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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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