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