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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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