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