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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