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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