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