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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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