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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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