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