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