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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