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