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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