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