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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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