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另行规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