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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