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