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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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