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