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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