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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