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