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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