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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