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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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