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