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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