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