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