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