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