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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