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