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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