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