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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