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