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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