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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