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