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