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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