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