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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