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