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