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十九条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