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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