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