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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