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