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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