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