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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