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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