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