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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